自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在全社会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和疫情防控措施
宣传教育的通知
自疫领办〔2021〕105号
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调动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有效提升防控意识,共同守护美好家园,现就在全社会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和疫情防控措施宣传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政治站位
当前,国内本土疫情呈现多点散发态势,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和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从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积极主动抓好疫情防控知识和疫情防控措施宣传教育,全力动员全市人民支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各方力量,围绕重点工作,主动作为,全面推动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措施落地落实,切实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
(一)运用各类载体方式开展宣传。充分运用各类宣传阵地和手段,在主街大道、城乡广场、农村场镇和村民集聚点,通过推视频、放广播、拉横幅、挂标语、贴招贴画、组织小分队入户宣传等方式,全覆盖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和防控措施等知识。充分运用市县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商业网站和各类网络社交群,宣传我市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工作要求、防控举措和进展成效,有条件的可制作推出抖音、快手等小视频,图文并茂、易于传播的网络信息,顺口溜、曲艺作品等,引导群众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
(二)广泛普及防控措施知识。大力宣传疫情防控属地、行业、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宣传各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发布的具体举措要求,发动人民群众共同监督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大力宣传疫情防控科普知识,特别是国家《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手册》、省《疫情防控社区明白卡》及我市疫情防控《十二大规范》,引导市民自觉接种疫苗,加强自我防护,积极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遵守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1米线,不扎堆、不聚集,扫码亮码,使用公筷公勺,保持室内通风等基本规范,保持健康生活方式,推动构建全社会科学防控体系。
(三)突出法治宣传教育。以“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为主题,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将疫情法治宣传教育与疫情防控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防控。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让每个公民知晓自己在防控疫情中的权利和义务,增强防护自觉、提高防护能力。大力宣传各地严厉打击传播谣言、哄抬物价、寻衅滋事、拒绝隔离、故意传播疫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引导市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推动全社会增强疫情防控法治意识。
三、压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放在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员,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创新工作方法,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确保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推进协同联动。宣传、卫生健康、司法、教育、网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突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加强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构建统筹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宣传舆论组要适时督导疫情防控知识和政策法规等的学习宣传和落实情况。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加强信息内容审核把关,不转发非权威官方媒体的信息、不传播错误或似是而非的信息,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处置,根据舆情变化及时解疑释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舆情平稳、社会稳定。
自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
■疫情防控参考标语
1.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坚决防止疫情反弹 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2.防控疫情 人人有责
3.增强防控意识 提高防护能力
4.万众一心 众志成城 防控疫情 守护家园
5.依法依规 科学防控 有效防范和阻断疫情传播
6.履行公民义务 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7.弘扬社会正气 坚决抵制疫情谣言散布
8.增强辨别能力 不造谣 不信谣 不传谣
9.保持一米线 守护健康 守住文明
10.外来人员请主动报告、主动登记
11.早预防 早隔离 早救治
12.佩戴口罩 定点丢弃 不传病毒
13.早报告 不隐瞒 有症状 早就医
14.非必要 不远行
15.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守护者
16.做好个人卫生防护 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少揉眼
17.应检尽检、人物同检、外防输入、内防反弹
18.疫苗接种连万家 平安健康乐全家
19.打疫苗别迟疑 共同筑牢群体免疫屏障
20.积极配合疫苗接种 建立群防群控坚固防线
21.使用公筷公勺 提倡分餐分食
22.小餐桌、大健康、小公筷、大文明
23.使用公筷 文明用餐 健康生活
24.不串门 不聚集 少聚餐 少外出
25.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
26.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推广文明健康生活习惯
27.关注权威发布 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28.疫情防控没有旁观者
■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1.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2021年8月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81号)
2.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82号)
3.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4号)
4.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工作的通知》(川疫指发〔2021〕50号)
5.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的通知》(川疫指发〔2021〕58号)
6.四川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天府健康通健康码规则和健康码有关问题答疑的通知》(川疫指办发〔2021〕29号)
7.四川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备手册〉的通知》(川疫指办发〔2021〕32号)
8.四川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疫情防控社区明白卡的通知》(川疫指办发〔2021〕53号)
9.自贡市疫情防控工作规范(2021年7月修订版)
10.自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健康码异常人员排查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自疫领办〔2021〕82号)
■涉及新冠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及法律责任
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涉及新冠疫情防控相关情形及惩戒措施规定汇总整理如下:
一、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开展体温监测、不按规定“扫码亮码”,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定罪处罚。
四、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疫情防控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五、不按规定报告,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六、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七、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九、殴打、侮辱、威胁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涉嫌侮辱罪、寻衅滋事罪、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十、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十一、在各类场所中发现的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在原地等候处置,遵守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规定的,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十二、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违规接触其他人员,或者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范严格居家健康监测,非必要进行外出活动,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组织、参加打麻将、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十四、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十五、故意编造、传播疫情有关的谣言、谎报疫情、警情,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十六、故意泄露、传播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个人隐私,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十七、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药店或者个人等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十八、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进口、销售、购买进口冷链食品,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十九、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用品、药品或涉及民生的物品,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十、新冠肺炎疫情监测中,不严格按规定对特定人群及环境开展核酸检测的属地责任部门,与拒不配合被检测的人员和机构,分别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属地责任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对被检测的人员和机构,根据情节,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十一、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未及时履行职责或未采取有效疫情防控措施,会有什么后果?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
编辑:陈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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