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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自贡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8-04-25 20:22 自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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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自贡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8年4月25日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自贡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第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六、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县、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严、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贡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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