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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出台 需所在房屋全体业主同意

2015-06-23 19:37 自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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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网讯(记者 周嘉)昨(23)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气象局联合制定的《自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正式出台。该意见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实施条件、资金筹集等进行了明确。

《意见》明确:全市中心城区(含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已建成投入使用5年以上的4层及4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对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经该梯号(幢)房屋的全体业主一致书面同意。如增设电梯拟占用其他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采取三种方式筹集:一是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二是经专有部分所有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提取金额不得高于个人账户资金总额的50%;三是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根据《意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产生的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做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视为增加容积率,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财政补贴标准为:一、以电梯停靠六个楼层为基准,在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已开工的增设电梯项目,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送申请资料的,财政补贴20万元(原住宅建筑物已预留电梯井的,财政补贴10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二、以电梯停靠六个楼层为基准,在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已开工的增设电梯项目,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送申请资料的,财政补贴10万元(原住宅建筑物已预留电梯井的,财政补贴5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三、以后年度视资金情况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根据增设电梯规划审批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该《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编辑:d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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