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记者 缪静 池莉)昨日下午,贡井法院对原告徐忠剑不服被告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本报4月10日曾报道),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徐忠剑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徐忠剑表示,有可能提起上诉。
回放
停车被开罚单 车主不服状告交警
经审理查明,自流井区东方尚城小区地段左右两方系东方尚城小区1、2号楼,道路两侧一楼系多家餐饮店等商铺,进入小区后左方道路连接四川理工学院营盘校区道路,道路一侧划有停车位,社会车辆可以随意通行。2014年12月14日17时18分,交警支队自流井区大队交警发现,车牌号为川CE0215小型汽车停放在自流井区同兴路东方尚城住宅小区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上。因当时车辆驾驶员未在现场,交警遂将违法停车告知单放在该机动车前雨刮器下,并采取拍照方式固定了相关证据。
2014年12月31日,原告徐忠剑到被告交警支队接受违法行为处理,被告认定原告实施了违反规定停车的行为,告知原告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日,被告作出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原告在处罚决定书中予以签字确认。原告不服处罚决定书,向自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3月2日,自贡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向贡井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在开庭审理中,原告主动撤回了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准许。
宣判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交警支队作为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具有管理的法定职责。根据《道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施划的停车泊位等规定的地点内。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徐忠剑实施了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违法行为,被告在履行了告知、作出处罚、送达等法定程序后,以《道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四川省道交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十四项为依据对原告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对于原告徐忠剑在法庭辩论中提出的本案“停车地点不属于《道交法》规定的道路”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停车的地点是连接四川理工学院营盘校区与同兴路的道路之一,车辆及公众可以通行,属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道路,属于城市道路,应属于《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道路”范围,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徐忠剑提出违法停车告知单上没有交通警察签名、车身颜色也写为“无”和放置的问题,法院认为,违法停车告知单内容填写虽不完整,但违法停车告知单只是告知程序,盖有公章,效力高于个人签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之规定,违法停车告知单没有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侧门玻璃位置。所以,违法停车告知单内容填写不完整和放置不规范系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响被诉处罚决定合法性的认定。
徐忠剑提出其临时停车行为没有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客观上就存在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行为,被告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忠剑的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徐忠剑表示,有可能提起上诉。“既然法律规定让我还有一次机会,为什么不将程序走完?”
贡井法院行政庭庭长杨华谈道,回顾自己曾经接手的行政案例,原告多以切身利益为重,提出诸多要求,像徐忠剑这种以冷静客观态度面对诉讼的市民,并不多见。“庭审中,他还主动撤回了精神损失赔偿,平和面对庭审。徐忠剑这种‘遇事找法’的行为,非常值得肯定。”
“无论最终的结果是什么,我认为这个案子都给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了个醒,有助于推动依法行政进程。”杨华说。
■延伸阅读
自贡“民告官”案件
数量呈上升趋势
行政诉讼案件被市民俗称为“民告官”。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取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市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97件,2014年为118件。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刘爱华表示,“行政诉讼案件在最近几年呈现上升趋势,这一趋势的出现,也从侧面反映出市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
伴随着5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刘爱华分析,新法的实施将会更加注重对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充分保障,注重对行政机关依法应诉和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效监督,注重对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的实质解决。同时,正确处理了加强诉权保护与尊重诉讼规律、强化司法的能动积极作用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理分工等重大关系,“行政诉讼案件今后可能会增多。”
行政诉讼案件类型
以劳保等三类为主
就我市近年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来看,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劳动社会保障案件(工伤认定、工资待遇支付不合理等);拆迁和征地案件;违章建筑拆除(对拆除面积有异议、对限期拆除时间不服等)案件三大类。
“市民状告交警的案件近5年来还是首次出现,这也从另外一方面反映出,随着社会车辆的剧增,车辆违章处罚的事件备受大家关注。事情虽小,但是和生活息息相关,也是市民法律意识增强,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体现。”刘爱华表示。
“从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的结果来看,总体说来行政机关败诉率并不高。”刘爱华分析,这也反映出行政机关在执法或者依法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更加重视或完善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先决条件。市民在诉讼过程中,也从法律条款进行了详细了解,“也是一种普法方式。”
诉讼虽漫长
市民维权别怕麻烦
针对市民状告交警一案,刘爱华坦言,这起案件备受市民关注,对市民起到普法效果,对于行政机关今后的工作也是一种促进。社会生活中,普通市民对于打官司还是存在着“怕麻烦”的心理,“诉讼确实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很多人基于这点,便放弃诉讼。”这起案件的出现,很好地告诉市民该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不要怕麻烦,不要怕程序繁琐,因为,遇到行政诉讼案件,其举证过程与一般民事案件有差别,“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案件则是由行政机关来举证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
因此,市民在遇到对行政行为有异议或有瑕疵的时候,主要做到证明行政行为确实存在(如:保留相关票据,记录事发现场等)。在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一定要配合签收法院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同时要对所签字内容进行详细了解,切忌乱签字,甚至对签字内容全然不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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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d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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