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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声华、罗征素:基层法院应努力当好法治建设的引领者

2014-11-17 14:48 自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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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江声华  罗征素)

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学者认为,这是中国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度以“依法治国”作为全会主题,不难看出,四中全会已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事业开启了新的篇章,我国的依法治国蓝图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紧密的司法审判机构,是我国四级法院中处理案件最多、司法实践最丰富的法院,一直处在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因而基层人民法院只有主动作为,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自觉运用法律思维,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切实承担起在法治建设中的重任,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与支持,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奋斗目标。

一、以法治思维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法治不仅要求人们依法办事,还蕴含着对公正价值的追求。法院干部树立和运用法治思维,首先就要认识到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前提。人民法院必须大力加强司法公正建设,认真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确保法律公平与公正价值的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一)要始终坚持“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同志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正,这为司法改革确立了最高目标。基层法院要坚持公正司法,坚守法治信仰,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要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确保裁判经得起事实、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法院和法官都要把忠实于宪法、法律作为根本职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正司法理念,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做到中立裁判、认识客观、处理依法,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而不论当事人身份、地位的差异;对待证据、事实坚持客观公正,防止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处理案件严格遵守程序法 、实体法,守住法律底线,捍卫公平公正红线,努力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二)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正确结合。正确看待二者的辩证关系,一方面,人民法院脱离大局办案是抛弃社会责任,也与法律责任背道而驰;而另一方面,以服务大局为借口违背法律办案,则背离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天职。基层法院和法官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有效发挥司法职能,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大力量。因此,要善于在法律精神内找到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最佳结合点,如笔者所在法院紧紧围绕“五个自贡”和 “三中心一新城”建设,在张家沱片区征地工程及舒坪工业园区等重大工程和项目中寻求二者的最佳结合点,积极为党委、政府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在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提供司法服务。

(三)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只有深化司法改革,切实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才能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基层法院就要顺应司法规律,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保障一线办案法官的数量和素质,并使优秀法官能够真正充实在办案一线。借助于分类管理,建立少而精的法官队伍,为法官提供充分的职业保障机制,并全面提升法官的办案水准;就要强化法官责任制,改变现行中的因审判集体负责而导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职责不清的现象;就要全面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以法治思维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忠实履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神圣法律职责(一)密切联系群众,提升法院干警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保障。“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无论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还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更好服务于民,或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都是为了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基层法院要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准确把握群众的司法需求,建立特殊群体维权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及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案件,优先执行涉及农民工工资、抚养费、赡养费等案件,妥善审理食品药品、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案件,维护好群众的利益。

(二)突出抓好涉诉信访工作。要树立“无论诉求是否‘有理’,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表达”的理念,无理违法上访是违法行为,“有理”违法上访也是违法行为。基层法院和法官要增强法治观念,强化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依法规范涉诉信访工作,依法解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维护涉诉信访秩序,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提出诉求,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对采取冲击机关、拦截车辆、扯拉横幅、披麻戴孝、煽动群众等手段的违法上访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三)以深化司法公开为突破口,提高人民法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曾指出:“让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摒弃司法神秘主义,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不仅要敞开法庭大门,还要创造和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不仅要公开庭审过程和结果,还要公开裁判依据和理由;不仅要公开案件审理,还要公开人民法院的其他审务工作。”这要求人民法院要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包括实行办案流程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尤其是要强化判决书的说理,以理服人,真正让人民群众从个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通过司法公开可以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一要深刻理解司法公开的功能。司法公开就是把办案制度、司法过程、司法行为、诉讼事实、处理结果公开给社会,具有促进制度落实的功能。建章立制容易,落实制度不容易。把制度公开出来,让人民群众、社会监督,比内部什么样的管理、督促都更有效。办案全程的程序、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裁判的结果和理由,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法官自觉严格依法办案,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既然是公开的,人情、干预也会害怕阳光,有利于社会了解案件真相,保护法官不受侵害和压力。司法公开与司法宣传有很多互为包容的理解,最大的交汇点就在于此,通过司法公开,也起到宣传法院、宣传法治、促进全社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作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规则导向作用。提升司法认同度的功能。人民群众通过公开、透明的司法行为和结果,实际享有了监督权,与此同时,更加能够理解司法、认同司法,不断缩小在司法公正水平评价上我们内部感受与外部感受之间的差异。

二要正确推进司法公开。首先,案件以公开为原则。依法应当公开和适宜公开的都要公开,要勇于接受公开监督检验。其次,案件以不公开为例外。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得公开。再次,现实不宜公开的要逐步公开。在目前,一些敏感案件不宜公开,但长远方向,公开是利于司法公正的。同时,在司法公开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应当作技术处理的要作技术处理。

三是要善于运用科技手段推进司法公开。基层法院要围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扎实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但是,如果所有案件都电视直播、微博直播、文书上网,成本大,一时也难以做到。因此,基层法院更要注重科技手段的运用,创造条件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实施全程录音录像,留存以备事后接受公开监督。这样,可以兼顾司法公开的面和成本控制。

三、以法治思维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努力通过审判执行工作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抓好司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发挥司法延伸职能,参与社会建设、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要切实发挥好司法判决对社会的规则导向作用和法治思维的引领作用。

一是正确认识和发挥调解与裁判的作用。调解和裁判是案结事了的不同手段,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应当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充分发挥这两种审判方式的作用和优势。“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的精髓。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民间纠纷的平息方法,以其简便快速的特点,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要积极促进司法裁判与人民调解的功能相济和良性互动,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法律指导。要继续通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等手段,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技能;同时积极引导人民调解进行司法确认,让人民调解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

二是充分发挥促进依法行政职能。在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方面,行政审判的地位重要、作用独特,因此既要严格依法公正办理案件,又要促进行政矛盾的实质化解;法院通过对案件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实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实践中,笔者所在法院通过扩大受案范围拓展监督的广度,通过依法独立审判纠正行政行为的偏差增强监督的力度,通过提出改进行政执法意见的方式增强监督的深度。如笔者所在法院2013年共受理行政案件25件,结案25件,结案率100%;受理行政非诉审查案件183件,审结183件,结案率100%。在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和执行中,经审查不符合执行条件,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法院均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提出改进建议,促进依法行政。

三是充分发挥司法建议职能。人民法院虽然不直接参与经济建设、行政管理,但在政法机关中接触社会生活最广泛、触及社会管理问题最深入,必须注重通过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发现经济建设、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可行的司法建议,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机制的制度化、法治化。如法院在审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对张某某等7户居民的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案时,发现市房管局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就即时与市房管局沟通,并发出了司法建议,督促其严格依法进行土地征收,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自身难题,实现法院发展的科学化、规律化人民法院作为判断是非、定分止争的国家审判机关,自身的管理和建设更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成为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引领者。

第一,审判管理的司法规律化。与工厂流水线生产的标准零件不同,司法输出的产品是公平正义,受理案件数量也不以我们主观意志为转移,案件管理难以做到绝对有形、量化。因此各项质效指标不能人为硬性控制,对案件质效指标的追求也应当实事求是,不宜为了指标而指标。前提是确保指标的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影响决策;二是正确对待指标,不断探索研究更加趋近司法规律的指标评价体系;三是目光不能只对准指标在数据上是否好看,而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透过指标的变化监测审判执行动态、发现指标明显变化上,有向好的变化就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审判经验;呈现问题的数据异动就要及时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对策。

第二,法官办案责任的司法规律化。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最终要落实到每一个法官个体上,全部个体形成群体组成法院的办案主体。中央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就是授予法官更大的自主裁量权,使之前一直饱受争议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在基层法院,能够适用独任制的要尽量适用独任制,用好小额诉讼制度,案件办得对错、好差,完全由法官个人承担责任;必须适用合议制的案件,每个合议庭成员之间要发挥相互监督的作用,勇于坚持自己确信正确的意见。同时,为了避免法官权力增大而出现枉法裁判的现象,从另一个方面就得约束法官的裁判权,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便随之相伴而生。这也正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正确责权观。

第三,法官管理的司法规律化。法官职业的最大特点是公正性、职业化,现行法院人员管理体制是各类人员混同,法官完全行政化,不利于司法公正。基层法院更要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将理想坚定、政治过硬作为建设干部队伍的首要标准,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逐步完善法官遴选制度,推动建立法官职务序列制度,推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全面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法官队伍的职业尊荣感、归属感,以此形成合力,提升工作积极性,提高公正司法水平。

第四,队伍建设的司法规律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依靠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基层人民法院在运用法治思维、推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实实在在地坚持服务司法办案第一要务,善于抓住主题主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善于把廉政风险防控落实到办案的全部流程、节点这些源头领域,实施思想政治和能力建设“实体化”项目、司法廉洁“硬底化”工程。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干部,大力提高法院干警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队伍。

1.大兴学习之风,建设学习型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引导法院干警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本领。要实现由理论研究型的学习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的学习转变,由知识培训型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要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坚持走人才强院之路,培养更多知识型、智慧型、专业型法官。

2.规范司法行为,树立良好形象。规范化的司法行为是司法者素质和能力的展现,也是司法权威的有型外化,更是法治的当然要求。要转作风,强化纪律作风建设,改变工作懒散、纪律涣散、办事拖沓等不良风气,促进优良司法作风的养成。

3.做好司法调研,延伸审判职能。人民法院处理各类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是发现社会问题、弥补管理漏洞的过程,也是推进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过程。开展调研要密切关注各种社会矛盾发生的原因、特点、趋势,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揭示出利益格局深刻调整背景下矛盾发生的规律性问题;充分调动法院干警参与调研工作的积极性,并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

4.推动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深入推进法官“进企业、进社区”活动,总结办案中常见法律问题,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订立和履行合同、企业内部管理、劳动用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和建议。针对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先后向公安、城管等部门和企业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监管、预防纠纷的司法意见和建议。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化,必然要求社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功能得以发挥,使得社会自治和国家管理保持良性的互动关系。

5.实现法律与道德、依法治国与道德教化的有机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曾言:“夫礼禁未然之前”而“法施已然之后”。中国的传统文化重视法律与道德的互补,基层法院和法官要从传统文化中汲取精华,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法治本身就是一种规则之治,只有全社会人人诚实守信,崇尚道德,遵守规矩,才能奠定法治的基础。

【参考文献】

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11月。

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网,2014年10月。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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