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是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摧残妇女身心健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近年来,尽管社会加大了对妇女、女童的保护力度,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但是强奸案件仍然时有发生,未呈明显下降趋势。近年来发生的强奸案出现了新变化,表现出一些新特点,应当引起人们重视。
伤害对象集中为三大人群
2011年7月15日下午3时许,李某路过大安区某厂宿舍旁的公共厕所时,看见一小女孩(11岁)独自进入该厕所,便随其进入女厕所内,采取捂嘴、恐吓等手段,对女孩实施了奸淫。同月19日午后1时过、次月4日下午3时许,李某又先后窜至该厂宿舍球场坝及附近公厕内,采用同样的手段,对单独玩耍、单独入厕的5岁女孩、13岁女孩进行了猥亵。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0年5月开始,杨某在大安区某乡自己家中和沿滩区某镇岳母家中,多次奸淫年仅12岁的继女,致使其怀孕并于2011年5月31日在某医院引产一死婴。杨某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除了缺乏监护的幼女外,精神或智力障碍患者由于防卫能力弱,也很容易遭遇性侵犯。
去年2月,易某先后2次将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袁林芳带到其看守的鱼棚内实施强奸。去年3月13日晚8时许,易某再次在同一地点强奸袁林芳后,被她外婆发现。易某归案后,警方调查得知,袁林芳还被母亲的继父多次强奸,遂将其继外公缉拿归案。经大安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开始,袁林芳跟随外婆、继外公付某生活。去年2至3月期间,付某在自己卧室床上和住家附近草地上先后4次强奸袁林芳。易某、付某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四年六个月。
如同与未满14岁周岁的未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一样,与有智力或精神疾病成年妇女发生性行为,无能对方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2011年10月15日晚,54岁的曾某趁周蕊丈夫外出打工之机,用甘橘、现金引诱,在周蕊家中对其实施了奸淫。待其丈夫回家发现,周蕊已经怀孕2月。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贪图小利、随意交友者也是容易遭受性侵犯的一类人群。
已经辍学、即将满18岁的赵芳华读书时,偶尔搭乘舒某的摩托车。舒某是大安区某镇村民,26岁。去年7月26日傍晚6时许,舒某邀约赵芳华到富顺县城唱歌。次日凌晨1时过,他们又去吃夜宵。3小时后,舒某以“这么晚了你回去要把家里人吵醒”为由,将赵芳华接到自己家。当舒某表达自己的企图时,赵芳华断然拒绝,并从其家中逃出,后被舒某追上,在公路边被强奸。舒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张翠英被强奸也是咎由自取。去年8月3日下午2点过,在理发店上班的张翠英与两位女同事到某水上乐园游泳。也来此游泳的黄某对张翠英的美貌垂涎三尺,便以教3个女子游泳为由,与她们套近乎。涉世不深的3女子很快被黄某等3男子征服,告诉了她们的真实名字。当晚8时,黄某等3男子邀请张翠英等3个女子到灯杆坝吃夜宵。两小时后,6人又一起到同兴路某歌城唱歌。10多分钟后,黄某在汇东某歌城唱歌的朋友打电话叫他过去。他对张翠英说,为了能在那边借口离开,叫她装他的女友,与他一道过去。张翠英已经对大她10岁的黄某有了好感,便答应同往。二人到汇东某歌城只待了半小时,大家就散了。已经是晚上11时过了,可黄某却说时间还早,便开车带着张翠英去兜风。到西山公园一平坝处,黄某说酒喝多了,停车到后排躺下休息一会儿,并问张翠英是否会按摩。原本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张翠英居然回答自己会按摩,并被黄某叫到后面去给他按摩……张翠英尽管一再央求说“我们可以正式耍朋友”,尽管将黄某的左侧脸颊咬伤、右眼皮抓伤,依然被强奸了。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犯罪分子呈现出三大特点
“月黑风高的夜晚,陌生人突然窜出,将被害人拉至偏僻地方实施性侵犯。这过去常见的强奸案,近几年很少发生了。”大安法院刑事审判庭一法官介绍说,如今的强奸犯罪案件,加害人与被害人多是熟人,其关系主要为朋友、同事、邻里、网友等,有的甚至是恋人关系。如,熊某与周一佳系恋人关系,因周一佳的父母反对他们交往,熊某便产生了“生米煮成熟饭”的邪念。2011年11月5日凌晨4时许,熊某窜至大安区某镇周一佳屋外,凭借木梯翻窗进入堂屋,再用盗得的周一佳的钥匙打开防盗门,断开总电闸,窜入厨房拿上不锈钢菜刀后,进入二楼周一佳卧室,以说普通话冒充陌生人,采用持刀威逼和语言威胁的方式将周一佳强奸。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一部分强奸作案的被告人属于累犯。2009年11月,年仅16岁的林某因犯强奸罪被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林某有一个朋友在汇东新区某网吧上班,他去上网时注意到在这里上班的年仅17岁的林红梅非常漂亮,便产生奸淫邪念。去年7月22日凌晨两点过,林某来到网吧上网到早上8时林红梅下班。走出网吧,林某抢过林红梅手中的雨伞,强行将其塞进自己的车内,然后不顾其几次要求下车,开车往龙井方向、自己家中直奔而去……林某归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上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为六年,大安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劫财劫色是强奸案件的又一大特点,罪犯往往是在抢劫钱物后,萌生奸淫邪念。去年底,大安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现年48岁的陈某于1984年因抢劫罪被大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陈某刑满释放后,依然不务正业。1999年10月22日凌晨3时许,陈某伙同黄某、周某、张某(在逃)在自流井区檀木林街吃宵夜后,乘坐出租车窜至大安区新民乡某歌舞厅,持械闯入二楼女服务员寝室,强行搜取了李依依、王小红、陈丽云等5名女青年的包,抢得现金100余元、传呼机一台。随后,陈某、黄某、张某采取持刀和语言威胁方式强行将李依依、王小红、陈丽云挟持到大安街洞口井社区一个朋友家,将3女子分别带至里间小屋、外间屋及厨房。陈某在里间小屋对李依依进行猥亵后,黄某又对其实施了奸淫。周某、张某、陈某在外间屋先后轮流对王小红实施了奸淫。案发不久,黄某、周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受到了法律严惩。陈某四处躲藏,过着惶惶不可终日的日子。2011年11月13日,警方将陈某缉拿归案。
案件高发主要有三大原因
结合去年2月至今年1月,大安法院判处的16起强奸案,大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伍丽梅向记者分析了近年来强奸案件高发的三大原因:
一是早恋引发:近年来,未成年人早恋现象更加突出,恋爱人群低龄化趋势非常明。早恋者在生理和心理都未成熟的情况下,容易对性形成错误的认识,以及受青春期好奇、躁动心理的影响,极易实施性侵害犯罪。2011年8月初,不满13岁的李丽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年仅16岁的钟某,不久二人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李丽华在自己13岁生日那天喝得酩酊大醉,深夜才被钟某送回家。李丽华的父母反复告诫钟某,李丽华才13岁,如果占有了她的身体,后果很严重。可是,不久后的10月20日、21日,钟某连续两晚带李丽华到一个同龄朋友租赁居住的房间里发生性关系。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是疏于防范。16起强奸案中,有15起的加害人与被害人均互相认识,幼女遭受性侵犯是家长疏于防范,监护不力,其余受害人则是本人缺乏戒备心理。大安区某镇的袁碧华就因这一原因被熟人强奸的。去年5月3日晚9时许,廖某用手机向袁碧华发送短信,谎称自己正与袁碧华的前男友在一起。袁碧华刚被男友“甩”了,接到廖某的短信,以为男友可能回心转意,便从家里走到镇上,傻痴痴地等到次日凌晨零点30分,才等来廖某骑摩托车来接她。袁碧华上车后,廖某驾驶摩托车飞速往庙坝方向的自己家中行驶。袁碧华一路上喊“停车”,廖某置之不理。到了廖某家里,袁碧华被逼陪他吸毒后被强奸。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是被害人贪图小利、随意交友,基于这一原因发生的强奸案正逐年增加。
法院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强奸犯罪影响极其恶劣,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极为关注的严重的社会问题。”伍丽梅结合一些案例告诉记者,性侵犯对受害者本人和家庭,往往产生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一是生理伤害。妇女特别是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犯后,容易造成生理上的严重损伤,甚至落下终身残疾。二是心灵创伤。受害人在心灵方面的创伤往往无法愈合,导致性格怪异并形成人格障碍。受害者中,有的惊慌恐惧,悲观压抑,变得异常脆弱、敏感、孤僻,终生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未成年人往往因此放弃学业,丢掉理想,无所追求,消极度日;有的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有的形成偏激心理和性格,采用各种方式报复他人和社会。三是轻生自杀。由于受到封建的男尊女卑和贞节观影响,妇女在遭受性侵犯后,往往得不到亲人和其他人的同情、关心、安慰,反而受到歧视、嘲笑甚至辱骂。这无异于雪上加霜,使其失去活下去的勇气。四是受害者的亲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甚至导致家庭幸福毁灭。伍丽梅说,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都是高度重视,依法严惩,及时将罪犯绳之以法,斩断伸向女性的黑手。
自贡网记者 蒋周德
编辑: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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