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自贡市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规定》将施行。新修订的《征管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使用方向,更加科学合理,更加能体现费负公平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之前的《自贡市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征管暂行规定》是1991年制定的,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今年,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局、地税局在开展了大量前期调研,充分吸收、借鉴先进地区相关规定的制定经验,并召开纳税人代表和区县地税局座谈会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审慎修订,其间向市政府上报了征收范围确定、征收标准确定和使用方向确定3个专题报告说明,确保政策制定的公平公正。11月底,新修订的规定以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据介绍,修订后的征收范围为凡在本市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和高新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含中央、省属和股份制、外资企业)、其他经营性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是:除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按销售(营业)收入0.2‰缴纳外,其余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销售(营业)收入1‰缴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征管规定》明确了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主要副食品产销对接的补贴;主要副食品储备费息的补贴;主要副食品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平抑价格和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清真饮食习俗少数民族牛羊肉的补贴;农副产品市场和价格信息监测、发布、预警体系建设的补贴;市政府决定的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其他事项。(价调科 记者 欧亚非)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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