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委会议厅召开自贡市执行工作联席会
□ 记者 周嘉
2017年,是自贡市法治建设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绩的一年。
这一年,市委政法委、市依法治市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协法制群团委联合开展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市重大法治案事件评选活动,历经宣传发动、推荐提名、初步评选、公示候选、网络投票、最终评定等环节,评选出12件“自贡市重大法治案事件”。
自贡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破产重整让新星源获得新生、盐税史陈列馆被命名为“全国示范基地”、自贡首获地方立法权首立饮水保护 、我市消费维权“退一赔三”典型案例、审理集体经济组织纠纷案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依法处置鑫缘科贸集资诈骗及涉稳问题、查办路政执法渎职犯罪窝串案……从执政行政到日常生活,从经济活动到社会民生,法律的作用日益凸显,法律的力量愈发强大。今年1月新“出炉”的“自贡市重大法治案事件” 让人们感受到推进法治前行的铿锵力量,以及法治带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新年伊始,我们精选“自贡市重大法治案事件”,邀你一起聆听法治进步的足音……
2015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修正案,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同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同意自贡市成为四川省首批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2016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贡市地方立法条例》,自同年6月8日起自贡市正式启动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权。
立好“首法”,选题非常关键。自贡市是全国50个最缺水的城市之一,全市集中式供应水源较为分散,诸多因素致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很不乐观,严重威胁了饮用水安全,制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基于此,市委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把地方立法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突出自贡特色,立良法,破难题,以解决地方突出的棘手问题引领立法。
《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执法检查工作汇报会
2016年3月,《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被确定为2016年我市首批立法项目之一。市人大常委会随即启动《条例》起草、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审议修改等立法程序,共征集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建议247条。《条例》共5章38条,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原则,保护与治理、管理与监督措施,法律纪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后,于2016年11月30日正式获得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蒋宗涛表示,《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是我市自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法,在自贡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市民喝上放心水、干净水,提供了更加具体、坚实的法治保障。双溪水库管理处水政监察大队长张伟说:“自从《条例》出台后,我们执法有了依据。当然,处罚不是目的,根本目的是想通过努力把大家习以为常的陋习根除掉。”
“法治自贡,立法先行。”双溪水库管理处副处长胡常格告诉记者,双溪水库曾存在非法捕捞、投饵垂钓、网箱养殖等不良行为,尽管相关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监管,但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支持,有时就会遭遇违法者拒不执行的尴尬,不仅如此,执法部门也无法强制执行,“该《条例》既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与意愿,又让执法者有了执法依据,为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立法保障,在我市依法治市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颁布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加快污染治理、完善保障机制,及时制止和处罚了一些危害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效促进了水源地保护工作。”市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龚大明表示,建议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抓好《条例》贯彻落实。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形成依法治水管水的合力。
全市法院开展集中兑现活动
真情为民铸法魂
构建执行大格局破解“执行难”
“执行难”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兑现,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关系到司法权威的真正树立,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2016年6月,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解决执行难工作,确立了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人大政协监督、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执行工作大格局,“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随后,我市在全省率先召开执行工作联席会议,部署破解执行难工作。第一个自主开发房产网络查控平台,将查控范围拓宽至各区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信息;开展了“执行大会战”、涉民生涉金融专项执行、打击“规避、逃避、抗拒执行”攻坚等活动,执结兑现了一批难案和积压案件;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库,实行购买飞机票、动车票、开设公司、申报贷款等联合惩戒,促进执行案件质效全面提升;富顺县创新执行工作网格化管理机制,依托网格员及时了解被执行人动态、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提高了执行效能。与此同时,市人大、市政协积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研视察活动,助推全社会形成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和一致行动。
在全市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自贡市的执行工作连续六年获得省法院执行工作目标考核一等奖,2016年考核排名全省第一,2017年自贡中院执行局被省高院记二等功。贡井法院执行局局长龚玉和表示,作为自贡市“一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试点法院,贡井法院主动向区委、区人大汇报,积极作为,“执行工作环境的持续向好,执行质效的不断优化,使群众司法获得感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也使我们对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更有信心。”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罗德才表示,自贡市中院强力推进“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效显著,推动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对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诚信,推动振兴发展、建设法治自贡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社会影响。
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杨汉国表示,司法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判决得到有效的执行是权利保障落地的关键。“执行难”是困扰司法领域多年的老大难问题,不仅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会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失。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如果权威性和公信力受到严重破坏,人们会逐渐丧失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任,进而引发对党和政府的失望,甚至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给社会造成不和谐因素。执行难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及社会和有关当事人多方面合力才能取得一定成效。我市法院抓住“执行难”问题的牛鼻子,创新执行举措,取得良好效果,不仅提高了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的信心,更重要的是提升了老百姓对市委市政府的信任。
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
探索破产审判“自贡模式”
破产重整让新星源获得新生
一家在自贡市乃至全省有影响的民营企业,在资金链突然断裂的情况下,是让其“自生自灭”,还是使其“涅槃重生”?
自贡市给出的选择是:着眼大局,能动司法,积极运用司法职能调剂社会关系,通过依法重整,成功化解社会危机,使企业获得新生,1700名职工就业得以保障,产业发展得以延续。
荣县新星源公司是以生猪、肉牛养殖及加工销售为主,集农、工、贸、现代物流为一体的综合性集团化国家级龙头企业,有13家关联公司。2013年4月,因该公司董事长黄某某突发脑溢血,无法履职,公司资金链断裂,大量债务、工程款、工人工资无法兑现,其开发的楼盘面临崩盘等突出社会矛盾。同年7月25日,该公司向荣县人民法院申请依法破产。
法院受理后,针对该公司涉及债务种类多、金额近16亿元、债权人近两千人、风险极易集中爆发等实际,在市、县党委、政府和市中院的坚强领导和指导下,确立了“企业主体、政府帮扶、依法合规、维护稳定”的处置原则,将债权人按债务性质划分为10个群体进行分类化解。依法迅速指定自贡市泰达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公司管理人,加强对破产重整计划的指导服务,严格履行资产清理评估、债权申报登记、公开听证、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等程序,制定了重整计划,将13家关联公司纳入合并重整。明确由巴尔公司作为承接人并投入资金6.02亿元,用于清偿债务等费用支出,明确了股权债权调整、受偿方案等内容,于2014年1月依法批准重整计划。
同时,在市、县党委和政府重视下,召开各类群体沟通座谈会88次1600余人次,加强同省市金融机构的沟通,落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惠帮扶政策,为敏感性债务处置创造了条件。经过历时9个月的重整,实现了8.4亿元无担保债权清偿率达21.16%,7.4亿元有担保债权、工程款债权、职工债权等100%清偿,未发生一起非访、集访、闹访等群体事件。
该破产重整案例探索和创新出了独具特色的“自贡模式”,被省高院评为2015年全省法院十大经典案例,受到国务院副总理马凯的肯定批示,为全国的破产审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地方经验。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邓敏表示,荣县新星源公司资金链突然断裂后,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依法以破产重整方式介入,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荣县金融秩序的稳定。该案债权会议主席自贡商业银行的代理人王红兵律师说:“新星源公司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程序后,荣县党委、政府积极作为,不推诿,敢于当担,通过各种渠道招商引资,为实现破产重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荣县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迅速抽调骨干力量,将合议庭设立到破产企业,严格依法办案,努力探索,认真钻研,在破产重整审判实务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开创了合并破产案件审判新模式。这起案件充分彰显了近年来自贡市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进步。据我在网上查询获得的信息,该案债权清偿率在当时是最高的,有效地化解了敏感债权,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人民法院依法为企业化解债务危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深受社会各界好评。目前,重整后的企业实现产供销一体化,发展势头喜人,显示出勃勃生机。”
市委党校副教授凌红雨表示,运用“破产审判”来拯救危机企业,是自贡运用法治手段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有益尝试,极具典型意义,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向专业人员咨询汽车维修检测
做消费者维权后盾
消费维权“退一赔三”典型案例
“我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市民赵锡权感谢法院为自己讨回公道,有利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15年9月14日,赵锡权与自贡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新车销售合同》,约定赵锡权以7.25万元订购东风牌风光360新车一辆(含装饰、保险及相关税款)。合同签订后,因该汽车销售公司无该型号库存车,即联系成都公司调剂了车辆。2015年9月15日,赵锡权付清款项、提取车辆,并及时办理了登记上牌手续。其后在对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多处零件不是原件、有维修过的痕迹,遂向法院起诉维权。
贡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是新车买卖合同,赵锡权履行了按新车价格支付购车款义务,汽车销售公司疏于对所售车辆的检测、调查,以该车发生事故后未被告知为由,隐瞒系事故车的事实,并将其作为新车销售,已构成商业欺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据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有关“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三倍”等规定,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全额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17.49万元。
“此案是我市用‘事故车’充新车销售欺诈消费者案。”市消委会秘书长项群表示,贡井区人民法院依照新《消法》规定的“退一赔三”原则作出判决,促进了新《消法》的贯彻落实,既有力保护了消费者权益,激励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又警示经营者规范行为,对引领诚信经营的社会氛围起到了典型示范意义。
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久表示,“退一赔三”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举措,提高了商家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净化市场交易环境,促进公平交易,促使商家诚信经营。同时,商家被判处依照“退一赔三”进行赔偿,极大地激发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对商家形成威慑,对保障市场经济朝良性、和谐、健康的方向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审理集体经济组织纠纷案
“真的太感谢了,收到判决书时我们的眼泪都流出来了。维权历时近1年,吃不好,睡不好,如今权益得以维护,法律是公平、公正的。”集体经济组织纠纷案当事人曾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时间追溯到2015年7月13日,汇东板仓詹市村一组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办事处按政策支付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费、集体资产补偿费。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集体资产补偿费分配方案时,部分代表以曾燕及其两个儿子是无承包土地、宅基地的“空挂户”和未尽村民义务为由,拒绝按本组无地人员3300元/人的标准兑现补偿。致曾燕一家三人诉至法院。
沿滩区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查明曾燕嫁给詹市村一组村民叶某某后,为方便照顾婆婆,经征得詹市村一组绝大多数村民同意,报村委会和派出所审核批准后,于2008年4月7日将曾燕及长子的户口迁入詹市村一组,二人未分得承包地、未申请宅基地。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长子因服兵役将户口迁出,退伍后又迁回该组。2010年1月3日,曾燕夫妇次子出生后按政策上户在该组。曾燕等户口迁入后,以户为单位向组里缴纳了公路建设集资款,办理了新农合医疗证。
法院研究认为,依照《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请示的答复》规定,在征用土地时,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依法履行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即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曾燕三人是按政策和程序报批上户的,履行了村民义务,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实际承包土地及申请宅基地不是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必备条件。为此,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29日依法判决:詹市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支付曾燕及其两个儿子集体资产占用补偿费每人3300元(合计9900元)。该案例被四川省妇联、四川省女法官协会、四川省女检察官协会、四川省律师协会联合评选为“第二届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曾涛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要保护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分配权、集体经济收益权。本案涉及农村妇女儿童在征地补偿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的权利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农村土地权益争议解决的关键,而村规民约中对因婚姻而流动的妇女及其子女成员资格的排斥是妇女儿童土地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该案通过对户口、权力享有、义务承担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对以村民自治形式侵害妇女儿童土地权益的行为予以司法纠正。这对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女性权益保障有着积极的示范意义,对完善村规民约的制定管理和监督有促进推动作用。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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