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保障。我市自2013年起征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残保金以来,截至目前,绝大部分单位都能识大体、顾大局,积极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保金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此,自贡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对既未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没有缴纳残保金的单位相继采取了发放催缴通知书、上门催缴、党政网通报和向单位主要负责人送达公开信等措施,但超过规定时限至今仍有以下6个单位未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现向社会公示如下:
自贡监狱、四川理工学院、自贡市第一中学校、自贡市第二十八中学校、自贡市解放路初级中学校、自贡市旅游职业高级中学校。
再次敦促以上单位务必于2015年8月15日前依法履行法律责任,否则,我们将保留依法诉诸法律的权利。
2015年8月5日
编辑:d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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