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马泽波)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国推进法治建设、建设法治中国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新阶段。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必须自觉主动承载起国家法治建设的重大使命,在维护和谐稳定、服务改革发展、捍卫公平正义中当好法治建设的实践者和引领者。
一、深刻认识和把握司法在法治建设中所具有的导向性作用司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从民众的视角看,司法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治建设的具体化、直观化,人们往往通过司法案件的结果来考量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语境下,司法对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引领导向作用,至少可以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司法对法治秩序具有导向性作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制定出来后,只有经过公民的学习遵守,执法者的执行,尤其是司法者的适用后,才成为与群众生活切实相关的条文或制度存在。只有通过司法审判打击犯罪、调处纠纷、化解矛盾,进而促进和谐、构建秩序,法律才能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起到应有的强制性规范作用。司法对于解决社会矛盾、建构法治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二是司法对经济建设具有导向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运行要靠法律做规则,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也要依靠法律来解决。经济活动中的矛盾冲突在不能自行解决时,就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通过司法审判,平等地保护市场主体,遏制和矫正经济失范行为,规范和调控各类经济活动,才能建立和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是司法对道德建设具有导向性作用。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的实施过程即司法,就是向世人昭示转播法律中蕴含的道德标准、价值观念的过程,就是为社会公众提供道德行为规范的过程。通过司法审判厘清责任、明辨是非,发挥教育、评价、指引、示范等功能,可以引导全体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主动履行义务,做到知荣辱、明善恶、重品行,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四是司法对依法行政具有导向性作用。依法行政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司法审判,维护和支持合法的行政行为,撤销或变更违法的行政行为,以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既在运行中纠正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保障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又在运行后让其他行政机关看到了什么是合法规范的行政行为,以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公权,推动和实现依法行政。
二、充分发挥司法推动法治进程保障改革发展的职能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司法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愈加突出。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卓有成效的司法活动,努力为改革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在推动法治建设、服务改革发展中彰显司法作为。
一是要通过司法彰显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要把推进法治建设、彰显公平正义作为价值目标和根本追求,以实实在在的司法实践去兑现对法律、对人民的承诺,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个司法案件,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铁案”,在司法环节坚决守住公平正义这条底线。要从现在做起,从每名法官做起,使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成为维护公平正义、传播法治精神的生动实践,引导群众以依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把法律作为工作、生活的基本准则。
二是要通过司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司法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坚持为大局服务,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价值和功能。要立足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打击创稳职能、民事审判的调节促进职能、行政审判的调谐优化职能、执行工作的征信利民职能,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使关注大局、服务大局成为法院的自我要求和法官的自觉行动。要紧紧围绕“三大发展”战略和各项改革举措的实施,依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引导、调节、促进、规范和保障功能,努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加强对经济社会各种矛盾和热点问题的司法应对,以开展“定点联系、定向服务”活动、建立驻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法律服务站等为载体,对改革发展重大部署推进中的矛盾风险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法律意见和司法建议,促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发展行为、进行社会治理,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最公平、最有序的法治环境。
三是要通过司法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在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方面,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地位重要、作用独特。要切实加强行政审判在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行政审判促进政府公信力提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加强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积极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化、常态化,强化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法治意识。要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要针对各类行政案件定期开展分析,深化“行政审判白皮书”等工作,积极参与行政机关法治评价过程,以更深层次、更宽领域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支持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法律风险预判能力提升。
三、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实现司法权自身的依法规范运行人民法院作为判断是非、定分止争的国家审判机关,自身建设更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成为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引领者。要牢牢把握依法治国给法院工作带来的良好机遇,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司法权,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一是要坚定法治信仰。坚定的信念是人的精神灵魂,法律的伟力在于人的信仰。法官是一个神圣而特殊的职业群体,更需要以坚定的信念作为支撑。只有作为正义的守护者的法官信仰法治、忠诚法治,成为追求公正的榜样和公民守法的楷模,社会公众才会充分相信法律,才会对法律始终充满信心。要广泛开展法治理念和忠诚司法教育,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使法官毫不动摇地坚守法治信仰、热爱司法事业,使法治理念真正成为广大法官的思想准则和行动指南。要通过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法官良知的价值、内涵及其养成》、云南高院张学群院长《法官人生境界及其砺练》等文,切实把法律观念、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二是要落实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内生动力。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入学习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方案、意见和《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认真落实各项司法改革措施,确保司法改革依法有序稳步推进。要高度关注上海、成都等地司法改革试点情况,认真摸底调研,积极做好审判责任、人员分类管理等改革的应对和准备工作。要以审判质量为重点,创新审判管理机制,落实院庭长的管理责任和法官的裁判责任。要以信访改革为重点,探索新形势下涉诉信访的处理新机制,推动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要以庭审活动、裁判文书等为重点,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说理的能力,适应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三是要确保审判公正。审判公正要求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一般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一方面,从实体的角度来看,审判公正是指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所体现出来的公正,包括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合理解决纠纷,捍卫和恢复社会正义。尤其要求充分考量案件处理对当事人特别是社会公众和经济社会的影响,通过依法严格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实现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实现社会正义。要处理好司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善于在法律精神内找到依法办案与服务经济建设的最佳结合点,通过司法办案促进平等诚信的经济环境的形成,引导和保障经济健康发展;要处理好司法办案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把具体的案件裁判放到促进社会稳定的视角下去审视和把握,最大限度衡平利益,化解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要处理好司法办案与经验法则的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精神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常识、常情和常理,充分听取民意、尊重民意,实现法与情相融、法与理相通。
另一方面,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要坚持程序正义理念,规范包括开庭、听证、调解、执行在内的所有诉讼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权利,促进实现司法正义。要强化阳光司法,加快推进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和审判流程三大公开平台建设,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的诉讼程序,亲身体验、亲自感受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全过程。要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客观及时全面地公开法院工作信息,充分宣传公平正义的法治要求,充分宣传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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