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邓卫国 记者 蒋秀梅)日前,随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记者从我市国税局了解到,新的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在我市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市县转移问题,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记者针对纳税人所关心的相关政策,专门就此采访了该局负责人。
问:新的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分支机构除外)均在四川省境内,且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问: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省内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及三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问: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如何计算以及方法是怎样的?
答:总机构应将上年度各个二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细化分摊到二级分支机构本身及各个参与分配的三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为县市区级分支机构的不再细化分摊);四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三级分支机构。总机构应按照细化分摊后的上年度各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问:哪些是属于二级、三级分支机构?
答:二级、三级分支机构,是指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问:有哪些分支机构不能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主要有六类:一是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分支机构;二是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是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六是四级及四级以下分支机构。
问:总分机构日常管理中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总机构应将其所有分支机构信息报送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等。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等。
问:总分机构季度预缴申报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问:总分机构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二级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二级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二级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二级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二级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三级分支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问: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如何纳税?
答:可由企业申请,指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就同一县(市、区)的多个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所得税优惠?
答: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事项,统一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备案)后,总机构应通知各二级分支机构,并由各二级分支机构书面告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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