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市发改委了解到,上月底,第68号市政府令发布新修订的《自贡市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主体、范围、标准和使用方向,更加科学合理,更加能体现费负公平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修订后的征收范围为在本市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和高新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含中央、省属和股份制、外资企业)、其他经营性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征收标准是,除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按销售(营业)收入0.2‰缴纳外,其余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销售(营业)收入1‰缴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征管规定》明确了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主要副食品产销对接的补贴;主要副食品储备费息的补贴;主要副食品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平抑价格和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清真饮食习俗少数民族牛羊肉的补贴;农副产品市场和价格信息监测、发布、预警体系建设的补贴;市政府决定的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其他事项。(价调科 记者 欧亚非)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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