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曾永华 记者 欧亚非)3名男孩私自游泳,其中发生溺水,引来9名被告,历时近一年,近日最终尘埃落定,宣判了结果。10日,负责审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富顺县法院赵化法庭收到了原告送来的锦旗。据悉,此案是富顺县法院首次邀请人大、政协等组织代表旁听案件审理,并提出审判意见。
去年7月,男孩黄涛(化名)与小李、小孙相约来到赵化中坝一处因采砂形成的水坑中游泳,小黄不慎溺水身亡。随后,黄涛的父母将李某夫妇及其儿子小李、孙某夫妇及其儿子小孙,还有曾在该水坑采砂、后未回填的一名陈姓老板,以及负有管理义务的当地水务部门等9名个人及单位一同列为被告,将此案起诉到富顺县人民法院,要求9被告赔偿其损失342807元。
由于本案涉及当事人众多,在当地反响非常大。负责审理此案的赵化人民法庭为了更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主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先后会同当地派出所、镇、村领导多次到现场勘察、走访,经过了两次开庭审理。同时,在本案开庭审理中还邀请了县人大、县政协、公安局等多个组织的代表全程进行庭审旁听,并邀请代表对本案的裁判提出各自的建议。
法院最终认定,死者黄涛同小李、小孙对于游泳有危险是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的,但3人仍相约而去,且在黄涛落水后,小李、小孙虽采取了一定的救助措施,但随后为了逃避责任,将黄涛的衣物予以掩藏,隐瞒事实真相,造成对黄涛的救助延迟,对他溺水死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小李、小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承担的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另外,黄涛溺水死亡的水坑是陈姓老板承包经营赵化镇罗汉坝中坝采砂之后形成的,在终止采砂活动后,未按要求平整采砂、石场地。另一方面,当地水务部门作为发包方和主管部门,没有责令陈姓老板在已采砂、石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责令其及时对采砂形成的坑凼及时回填,而死者黄涛等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误以为水浅才下去游泳,而实际上水坑深达数米。因此,陈姓老板与当地水务部门的行为与黄涛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除此之外,黄涛父母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对黄涛之死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因黄涛死亡给原告造成损失各项相加共计32万余元,被告小李、小孙父母各赔偿16017元,陈姓老板赔偿64070元,当地水务部门局赔偿3203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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