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上午,富顺县检察院收到了富顺法院送来的判处富顺县3名醉驾司机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书,富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彬在对3名醉驾司机的判决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表示不提起抗诉。据此,3名被告人李某(李家洪)、张某(张同川)、黄某(黄勇)成为全省首批适用缓刑的醉驾司机。
案件:3名醉驾司机同时被判缓刑
最先领缓刑的是张某。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5月1日晚在富顺县富世镇“海味鲜”餐馆就餐饮酒后,于当晚22时许分驾驶川C71987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富世镇东门口,被设卡交警挡获,经抽检查出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39毫克/100毫升。5月11日被提起公诉后,富顺县法院于5月30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并判决张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随后醉驾司机黄某、李某也分别接到了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书。5月1日晚21时左右,黄某与朋友陈某等人在富顺县城“老坎火锅店”吃饭饮酒后,驾驶川CB160两轮摩托车,行使至广电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挡获,经检测,黄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11.5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5月13日,移送审查终结后,黄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5月30日,富顺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当天晚上21时40分左右,李某在醉酒后驾驶川CZ0292小型汽车行使,在富顺县城广电路口被执勤交警挡获,经抽血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9.3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随即被刑事立案侦查。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5月30日,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庭审中,3名被告人出庭接受审判,并表示不上诉。该判决将送达后十日后生效。
声音:醉驾判刑已起到震慑作用
据张某的审判法官审理认为,张某到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被告人李某、黄某的审判法官审理认为,李某、黄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告人李某、黄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黄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使用缓刑。并分别判处李某、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对此,富顺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唐军介绍称,无论是否使用缓刑,都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判决,尊重法院的裁判。作为审判监督机构,富顺县检察院昨日上午在对3人的刑事判决审查意见书上签下了同意此判决并不提起抗诉的意见。“这在全省应属于首批适用缓刑的案例,在全国同类案例中算是较早适用缓刑的。”富顺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钟晓华介绍称。
富顺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彬介绍称,法院在审判前,曾与检察机关沟通过,“法院方面认为在一个月的侦办审判中,已经起到了一定的震慑效果,同时也向上级法院提出了审判意见。”刘彬介绍说,作为审查监督机构,检察院尊重法院的判决,对这三个案件不会提起抗诉。“司法的终极目的并不是让更多的人受刑法处罚,而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习惯,意识到醉驾的危害。在此前办理的醉驾案件中,几乎都没有适用缓刑,现在适用缓刑了,这对醉驾判刑是否一律适用实刑也具有一定的探讨价值。”刘彬分析认为,“是否适用缓刑,也属于法院法定的自由裁量范围,也许随着社会醉驾事故的减少,缓刑案例也会增多。”(记者 徐昭磊)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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