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男子:2010年7月30日至8月5日在自贡市举行。
女子:2010年8月10日至16日在自贡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眉山市、阿坝州。
三、竞赛项目:
男子乙组足球、女子乙组足球。
四、运动员资格:
按《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五、参加办法:
(一)参赛运动员须在所属地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男、女各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队医1人、运动员22人。
(三)运动员年龄:1995年1月1日以后至199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赛。
六、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分组单循环赛、决赛两个阶段进行,决赛阶段采用淘汰附加赛制。
(二)按2009年四川省青少年足球锦标赛名次顺序划分若干档次,分档抽签入组入序。(见表1、表2、表3)(抽签时间另行通知)
1、如参加2009年四川省青少年足球锦标赛的队未报名参赛,名次依次递增划分档次。
2、各队按照档次顺序,依次抽取抽签顺序号,然后按照抽签顺序号依次抽取排列位置号。第一档次3或4支队,根据所抽得的位置号分别列入1—3或1—4号位置;第二档次3或4支队,根据所抽得的位置号分别列入4—6或5—8号位置;……依次类推。
3、小组赛以逆时针轮转的方式编排比赛日程并进行单循环比赛,排出所有名次。
(三)淘汰附加赛
(四)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五)比赛时间:
1、所有场次的比赛必须按照竞委会所安排的日程和规定的时间进行。
2、全场比赛为70分钟(上、下半时各35分钟),中场休息不得超过15分钟。
(六)比赛采用11人制,每场比赛换人人数5人,换下的队员不能重新上场。
(七)每场比赛赛前60分钟提交11名上场队员和9名替补队员名单。
(八)比赛服装:
1、各参赛队须准备颜色不同的两套比赛服装和护袜。
2、比赛上衣背后的号码高25厘米,胸前小号码高10厘米,短裤左腿前面的号码高10厘米。
3、比赛服号码必须为1—22号,凡不符合规定或无号、重号均不得上场比赛。
4、比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否则不得上场比赛。
5、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要与其他队员和裁判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
6、比赛队员紧身裤的颜色与短裤的颜色必须一致。
7、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且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
8、必须佩戴护腿板,穿帆布面胶鞋进行比赛。
(九)比赛使用“世达”4号足球。
(十)替补席:
1、裁判席面向场地方向,其左侧的替补席为主队席位。
2、每队替补席不得超过13人(替补队员9人,官员4人)。
(十一)黄牌、红牌:
1、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除纪律委员会有追加处罚外)。
2、运动员累计两张黄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
3、运动员在同一场比赛中先得到一张黄牌,后又得到一张红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除纪律委员会有追加处罚外),先前的一张黄牌须累计。
4、小组赛阶段的红黄牌带入决赛阶段。
(十二)比赛中断:
因不能克服的原因,造成比赛中断,经大会竞委会的多方努力仍未能恢复比赛,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大会须尽快(24小时内)另选场地补足规定的比赛时间。
(十三)弃赛、罢赛、退出比赛:
1、各参赛队无论任何原因出现弃赛、罢赛、退出比赛的行为,由参赛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按《总则》规定处罚。
2、所有球队已经与之比赛的成绩和红、黄牌取消,纪律委员会追加处罚有效。
(十四)违背公平竞赛原则:
1、如参赛队被认定有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竞委会将取消该球队的参赛资格。
2、所有球队已经与之比赛的成绩和红、黄牌取消,纪律委员会追加处罚有效。
七、计分和决定名次办法:
(一)胜一场得3分,负一场得0分,小组赛、决赛70分钟成平局,直接罚球点球决定胜负。决赛阶段三四名、冠亚军比赛70分钟成平局,加时赛30分钟,加时赛30分钟成平局罚球点球决定胜负。
(二)小组赛按积分多少排定名次,多者名次列前;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次按下列条件排定名次:
1、相互间比赛积分。
2、抽签。
八、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按第十一届省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录取名次并给予奖励。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按大会有关规定执行。
九、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按四川省体育局第十一届省运会网络报名规定执行。
(二)比赛为一次性报名,各队运动员报名单一经确认不得更改,未报足名额不得补报。
(三)男子参赛队于7月28日到赛区报到,女子参赛队于8月8日到赛区报到。报到时进行资格复核,所有参赛运动员须出示运动员注册证(IC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否则不能参赛。
(四)各参赛队教练员报到时须出示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专业培训证书。
(五)竞赛补充通知、竞赛日程及相关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有关纪律规定:
(一)执行《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相关纪律规定。
(二)执行《四川省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
十一、仲裁委员和裁判员:
(一)仲裁委员和裁判员由四川省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四川省体育局审定。
(二)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竞赛规程的内容由四川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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